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0年5月5日府社團字第1100110102號函及「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
二、 | 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得申請志願服務獎勵,申請資格、獎勵等次、彙整流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申請資格:符合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其需檢具相關資料說明如下: |
1、 | 申請獎勵名冊(橫式)(須彙整完整)。 |
2、 | 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橫式)(含英文姓名)。 |
3、 |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直式)(含英文姓名)。 |
4、 | 檢同相關證明文件(請以A4呈現,勿剪裁)(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