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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 公告消息 | 2019-08-25 | 點閱數: 553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院108年8月14日教研課字第1081101337號函辦理。
二、國教院為順利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研發及推展相關工作(含基地學校課綱實踐協作與研究發展、培力增能資源研發、課程轉化、教學及評量發展、課程執行、宣傳回饋…等),需商借教師1名,除完成前述工作外,更需借重教師專長及學校實務經驗,扮演該院與教育部師資、課程、教學及評量協作中心相關系統之中介與連接角色,以協助推動課程發展所需之各項跨領域、跨階段之連結與協作事項,更期能於教師返校後協助課程推動相關配套措施,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對象:以商借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十二班以下之學校)以外國民中學、普通型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為限。被商借之教師,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不得被商借。
(二)人數:教師,合計共1名。
(三)期程: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
(四)專長:熟悉中小學課程與教學,具有以下研發經驗之一,足資證明者:
1、具備課程綱要研發、修訂或審議經歷。
2、具教科書編輯或審查經歷。
3、具備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經歷。
4、具備學(群)科中心學校主任、種子教師或委員經歷。
5、曾獲全國課程或教學績優獎項。
6、為本院合作學校或國教署前導學校之教師。
7、其他特殊表現或經驗。
三、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於108年8月22日擇優推薦教師人選並填寫「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推薦表」後函送國教院,後續將由該院依前述說明一之商借原則,組成小組進行審查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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