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源於部分縣市遲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所轄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事宜,業經本會陳請立法院張廖萬堅委員協助,於109年4月20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教育部與本會召開是項協調會並作成決議在案。
二、承上,教育部國民與學前教育署業於109年4月29日依循前開協調會決議,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48090號函,請各直轄(縣)市政府遵循「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規定,並參照行政院104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2565號函頒「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輔助基準表」給與健康檢查補助,以保障教職員權益;賡續於109年5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46365號函復立法委員張廖萬堅國會辦公室,詳參附件。
三、依教育部函文陳明,有關國立各級學校法定編制內依法聘任之40歲以上人員,補助次數2年一次,補助金額以3500元為限。綜上,建請各校保障併轉知所屬教職員工上開安全及健康權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