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22日臺教師(一)字第1090010589號函辦理。
二、旨案由教育部委請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辦理,本梯次研習課程規劃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教師及行政人員參與,本市獲薦派名額8人,活動對象為教師與行政人員以各半比例分配:
(一)中小學教師(以非藝術領域教師優先)。
(二)行政人員,包含以下類別:
1、候用校長。
2、學校校長、主任及組長。
(三)請以參與過本案第一及第二階段之人員為優先派員對象。
三、研習資訊如下:
(一)研習時間:109年3月11日(星期三)。
(二)研習地點:華圓MCA創新研發中心703教室(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76號7樓)。
四、請貴校薦派相關人員參加,並核予參加研習人員於課務自理原則下以公(差)假登記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