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第一條: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養市內優秀下ㄧ代,關懷照顧弱勢家庭學生樂觀積極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等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 家境清寒者:符合低收入戶清寒證明。由鄉鎮市公所出具清寒證明或依戶籍謄本註記低收入戶為憑,若有特殊情形者,授權評議委員會審核。
(二)學業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60 分以上者。
(三) 操行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 分以上或均在甲等以上者(國小免附)。
第三條:本辦法所訂獎學金為每年度申請頒發ㄧ次,申請、核定公佈、頒發規定如次:
(一)申請時間:每年10 月1 日至11 月30 日止。
(二)核定公佈時間:翌年2 月公佈本會網站。
(三)頒發時間:配合本會公開表揚。
第四條:分組及獎學金類別給予標準:
(一)高中(職)組:以核定共二十名為基準,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12000 元。
(二)國中組:以核定共三十五名為基準,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8000 元。
(三)國小組:以核定共四十五名為基準,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5000 元。
獎學金共計新台幣七十六萬五千元(包含貳萬元行政事務費)。
除上述分組每年清寒獎學金外,另頒贈每名學生乙幀本會獎狀。
超出以上名額得視實際情況擇優若干名頒發獎狀及獎品各一份。
第五條: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一) 申請表乙份(可由學校向本會索取影印)。
(二) 上、下兩學期成績單正本乙份。
(三)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乙份。
(四) 學生國民身份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五) 申請學生2 吋照片貳張。
(六) 學校推薦書乙份。(格式不限)
(七) 清寒證明乙份。(由鄉鎮市公所出具清寒證明或依戶籍謄本註記低收入戶為憑,若有特殊情形者,授權評議委員會審核)。
第六條: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 公告時間:每年9 月初本會發文予本市所在學校,並公告於本會網站。
(二) 各校報名學生由學校初審後,僅擇ㄧ名學生以學校具名向本會推薦提出申請,若該校同時設置高中及國中部則可依各組資格各申請ㄧ名。(以掛號郵寄本會,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三) 本會評議委員會負責初評,以每組所訂名額為基準,惟各組申請人數超過上限時,以學業成績高者為優先,學校成績相等時,高中組以私立學校學生優先、國中組國小組則以公立學校學生優先;同為私(公)立學校學生以年級較高者為優先,同年級又相等者,則以評議委員會抽籤決定之,獲頒獎學金學生次二年不得向本會申請。
(四) 年度申請總金額未超過總基準金額額度,各組核定名額得予酌情增減。經審核未符規定者,各組核定名額得予酌情從缺。
(五) 通過初評之學生名單經理監事會通過後,以專函通知所有報名學生及所屬學校,並公告於本會網站,通知獲獎學生與會接受公開表揚。
第七條:申請人對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均不得提出異議,申請資料概不退還。(如需退還原申請資料者,請自行洽本會領回)
第八條:經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者,除公開頒獎表揚外,並將得獎人名單、照片刊登於本會「桃園建築」會刊。
第九條:獎學金及各組核定名額視本會年度經費收入由本會編列預算在公會經費中撥充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有意願申請的學生請於10/20前將申請表件送交至輔導室。